京教建〔2018〕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部署要求,深化教育改革,发展素质教育,进一步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使中小学校的建设更加符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市教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修订《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建设部分-试行),并经市教委2018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教委等8部门印发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的建设部分同时废止。本标准条款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