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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通州区学生艺术科技社团管理与建设的通知
【时间:2016-09-06 】 【来源:区教委】【字号:    

 

各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创建学校特色品牌,通州区教委认定了29所通州区“韵之灵”学生艺术团、“蕴之星”学生科技团,为促进区级学生艺术、科技社团整体水平的提升,更好的在全区中小学起示范和引领作用,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学生社团承办学校要建立组织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团长由校级领导担任,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

        二、各学生社团承办学校要为学生社团配备具有较强业务知识和能力的本校在职、在编专业教师负责教学和管理工作。

        三、各学生社团承办学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团员招收机制和制度。按照自愿的原则面向全体学生招收热爱艺术(科技)、品学兼优、学有所长的团员。并对团员注册登记、建立档案、颁发团员证。

        四、为学生社团提供满足开展日常活动、符合专业要求的场地及设备(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各学生社团承办学校可向具有资质的社会团体、机构购买专业服务或聘请德艺双馨的专业人员参与学生社团的教学和辅导工作,并支付合理的报酬。

        六、各学生社团承办学校要结合承办项目不断改进教学,研发并开设校本课程,完善课程体系建设。艺术社团要强化中华传统文化教育。

        七、各学生社团承办学校要规范使用学生社团的名称及相关资料。

        八、区教委每年对“韵之灵”学生艺术团、“蕴之星”学生科技团给予专项补贴,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学生社团正常运营和品质提升,合理支出,专款专用。

         (一)经费支出包括:相关活动耗材购置、维修;聘请专家等校外人员参与项目建设;演出服装、道具、器材(含自制道具、器材原材料)购置和制作;乐谱、剧本等相关资料购置;活动和演出场地租赁、布景;活动多媒体资料制作,教学资料购置;参加各级竞赛活动所需费用。

        (二)经费支出要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并做好留存工作,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购置、会议费、培训费、不动产修缮改造等支出。

        (三)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通州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课外活动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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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4日
(联系人:王艳霞;联系电话:6955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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